足球转会史话系列「十四」「打」出来的转会制度

2023-08-23 7:05:40 聚哦游戏 聚哦

足球转会史话系列「十四」「打」出来的转会制度

听说过伊思谭【George Eastham】这人吗

乔治·伊思谭

没听说过正常。伊思谭是1960年代的阿森纳名宿,代表英格兰参加过两届世界杯【1962和1966】,但一分钟没踢。那个年头,世界杯还没设替补【1970世界杯第一次引入】。没网友分享,你就成了位置最佳的观众之一。

伊思谭没在世界杯上场,但能入选国家队,说明是高手。是高手就有俱乐部感兴趣。

伊思谭生于足球世家。父亲和叔叔都是著名球员,国家队队友阿姆菲尔德,又和他在同一家板球俱乐部是队友,「谈笑皆鸿儒,往来无白丁」。纽卡队史有不少一家子踢球都不错的名宿。伊思谭在纽卡成名,4个赛季,125场比赛,进球34个。作为一名内锋,不错了。

他和纽卡的合约1960年夏天到期,因不满俱乐部怠慢自己,拒绝了新合约【待遇不如原来的合约】,提出转会阿森纳,纽卡不放。后者面临失去吃职业足球这碗饭的机会,一怒之下罢工,不踢了。

折腾了几个月,纽卡终于放行。但这事没完。1963年10月,职业球员工会说服他状告纽卡,藉此废除转会制度中扣留球员注册资格的条款。这场官司对于转会影响深远。听说过「博斯曼法案」吧 该法案裁定球员约满可自由转会。伊思谭的官司就是「博斯曼前传」。

伊思谭的官司

伊思谭赢了。

转会制全称「续签暨转会【Retain and Transfer】」,「Retain」这部分指的是:俱乐部和球员合约关系结束,仍可扣住球员的注册资格。

上一期,我们详细介绍了转会制度如何从单纯的「转会」变为「续签」加「转会」。戴维和阿森纳打官司输了。足球联盟从足总手里接管了控制球员注册的权力。俱乐部纷纷把「Retain」嵌入合约,形成长达70多年的续签转会制。

每个赛季结束,俱乐部向足球联盟上呈两份名单:一份列着续约球员,一份列着预期转会的球员。两份名单都没你,那就惨了。俱乐部没义务给你薪水,你还不能上别家踢球。

现在球员转会,合约都标明服务年限。伊思谭那个年代,俱乐部和球员还是一年一签【始自转会制度诞生之日】。啥时候俱乐部不要你了,你心中没谱。职业足球吃青春饭,一年一续,朝不保夕。

本系列开篇就说了,球员在足总注册,还须出示证明——你效力的俱乐部,在足总管辖范围之内。管辖范围 你代表的俱乐部,使用的是足总订立的比赛规则。足总和足球联盟相互独立,但后者服从前者领导。所谓「服从」,就是使用足总的规则。足总不赞同足球联盟的转会制度,但不能强制足球联盟改规矩。

为调解球员和俱乐部的矛盾,足总特意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英国人就好这口,凡事都有个「委员会」】,劝说劳资双方妥协。要么球员服软留下,俱乐部给他一份不差于之前的合约;要么俱乐部给球员标个合理的价格,让感兴趣的下家接盘。是不是觉得和居委会、妇联掺和离婚很像 ——婚姻的一方过不下去了,提出离婚,有关方面还强拽双方「冷静」。

足球传播到世界各地,英格兰足坛的陈规陋习,又随着国际足联成立,成为国际足坛的通行规则。伊思谭和纽卡约满时24岁,准备结婚。但以他的收入,买不起房。按当时习俗,俱乐部会帮已婚球员找份零工补贴家用,帮他租房【条件比较优惠但租金球员负担】。伊思谭分到的公寓很破旧,答应的零工也没下文。他很不开心。

趁着合约到期,伊思谭寻思换个俱乐部多挣仨瓜俩枣。纽卡不答应,又藉口合约到期不给工钱。伊思谭遂在1959-60赛季结束后跑到伦敦干起了销售。他可以踢球,但因为仍是职业球员,不能藉此谋生。

伊思谭通过父亲的关系,帮一家公司卖软木。二战后头20年,很多干销售的人是退伍军人或者退役球员。大家一看来推销的是战斗英雄或昔日偶像,怎么也给个面子。伊思谭卖软木的收入,比他在纽卡踢球还高。

前文说「球员工会」策划罢工,成功迫使足球联盟取消了限薪。伊思谭闹罢工比取消限薪还早。卖了几个月软木后,纽卡终于答应伊思谭加盟阿森纳,转会费4.75万英镑。

球员工会推翻了限薪,主席希尔立刻找到伊思谭,表示愿意出钱【共计1.5万英镑】帮他打官司,进一步取消转会制度中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续签」条款。

伊思谭答应当一回「小白鼠」,将纽卡告上高等法院,一是控诉转会制度不合理不合法;二是要求纽卡赔偿他一千多英镑的工资和奖金。

大法官威伯福斯裁定:「续签」这一条属「行业桎梏」,就是限制从业人员的择业和流动自由。应予取缔;伊思谭的赔偿诉求,让纽卡自行定夺。伊思谭倒也不计较:「出庭的过程很可怕,对方的律师是个搞刑事辩护的,等他问完,我觉得自己更像个罪犯。」

这个里程碑的判决是转会史上一大进步。

球员约满后,可以和原俱乐部再谈新约,新约不得限薪,不逊于原有待遇和时长。如果做不到,球员自由转会。双方谈不拢,可找「足球联盟管理委员会」调解,最终以独立仲裁机构裁决为准。

戴维和伊思谭,一个和阿森纳打官司导致转会制度更严苛,一个加盟阿森纳之后,继续打官司废除不合理不合法的制度。阿森纳可以说是影响转会最多的俱乐部。

田野老师教你零基础学拳击!很多拳手不知道的细节,让你事半功倍

在现代社会中,拳击馆越来越多,练拳击不仅仅是强身健体、防身自卫,也有不少人选择练拳击来减肥塑型,从众多明星开始练拳击不难看出,拳击已成为时尚的代名词,可以说拳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很多朋友会问,我没有时间学怎么办 不知道从哪开始学怎么办

今天给大家推荐一门拳击课程《零基础学拳击》,众所周知,拳击诞生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这是一项由英国人发明的运动。拳击是徒手格斗的基础,例如:自由搏击、MMA、泰拳等等都要学习拳击技术,我也建议搏击爱好者先从拳击开始学习。

《零基础学拳击》的主讲教练是著名的田野教练,说起他的网名“洛教”,经常逛贴吧的人应该知道,他是百度贴吧拳击吧吧主,ID:洛马琴科,由于经常在贴吧分享拳击技术知识,被网友称之为“洛教”。洛教的哥哥是国家拳击队教练田东,从小受到哥哥的影响和熏陶,洛教从12岁开始练拳击,退役后从事教练工作,同时他还是一位职业拳击配拳师(给拳击比赛做选手配对),洛教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职业拳击运动独到深刻的理解,帮助很多拳击爱好者重拾梦想,也让很多俱乐部拳手找到了实现梦想的途径。

田野教练

作为贴吧吧主,洛教有空的时候会去给拳击爱好者普及知识,解答他们的疑惑,洛教专业的拳击知识,以及对拳击技术的理解,受到了众多拳击爱好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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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拳击日常基本功训练

业余拳击运动现在越来越盛行,被广大拳击爱好者和塑身爱好者广泛练习,女人士通过练习还可以达到塑形的效果,还可以抗暴防身。现在将本人在业余拳击训练中最常用的基本功进行整理,供拳击爱好者及健身爱好者借鉴。

拳击最重要的一个部位就是手部和前臂,手部筋肉质量越高,才容易练就重拳力量。从结构上来讲手部和前臂部位肌肉较少,基本为筋骨和白肌,手部及前臂肌肉也较难练习,必须要经常进行刺激才能强健手臂力量,手臂强健击打沙袋才不容易伤手腕,凡是打拳伤手腕的基本是手部前臂力量较弱,平时可以用杠铃片进行腕屈伸练习,武术功力训练的卷腕训练,也是非常好的方法。

拳击出拳发力过程,身体的核心力量也是关键,身体的核心力量可以通过,平板支撑、瑞士球、橡胶弹力带进行各种动作练习,至于这动作训练的方法我就不再赘述,大家可以网上搜索有很多练习动作,这些都是提高躯干稳定性力量和爆发力的黑科技。作为拳击手腿部力量也是非常重要的,腿部是整个爆发力的源泉是发动机,特别是男拳手要经常练深蹲。

拳击的步法也非常关键,需要经常进行练习,最常用的就是跳绳,可以进行单摇、双摇、花式跳等方法,中间穿插空击训练。步法训练可以借助绳梯、地上胶布、多角弹力球等器材进行训练。每次训练开始时都要进行热身运动,进行各种拉伸,拉伸可以使身体更有韧性。

空击练习是为拳击实战服务的,因此空击时要有战术思想,体现每个动作的攻防含义,要掌握丰富的技术、战术。要结合思想、战术,进行大量的空击练习。

打沙袋练习要注意由轻到重、由慢到快,不是每一拳都要全力击打,要掌握节奏、距离、呼吸

训练单拳和组合拳杀伤力,要不断的移动,把沙袋当做对手来打。打沙袋前一定要做肩部拉伸练习,活动全身各关节,防止受伤。

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分析以足球为例

供稿:政府投融资项目工作室

合规产品

“合规产品”系列文章是由政府投融资项目工作室发起,研究不同项目类型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分析项目合规、风险、管理重点,做好防范措施,提升执业标准。

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分析以足球为例

文/王思忆律师团队

前言

无论是从国家政策层面亦或是经济发展层面来看,职业足球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重视的体育项目。在足球的职业联赛中,足球运动员的转会制度在联赛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合理的转会制度能够促进足球人才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资源,既提高各俱乐部的竞技水平,又提升职业运动员的积极性。

一、转会制度

转会是指职业运动员变动其所隶属俱乐部的过程。球员通过转会,改变了所属俱乐部和国家联合会的注册,失去原俱乐部的队员资格或者终止与原俱乐部间的雇佣合同关系。在此之后,该球员就可以与新俱乐部签订合同建立法律关系。根据2015年中国足协发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国内职业运动员转会所需具备的条件和除外条件进行了规定。

结合上文,何为转会,即俱乐部希望引进其他俱乐部的职业运动员来为自己效力,并通过对该运动员及其原俱乐部达成三方都能接受的合理条件,取得该职业运动员签约的唯一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转会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 转会主体

就转会的主体而言,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说。广义上的转会主体一般包括:待转会的运动员,待转出运动员的原俱乐部,转入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相关的参与转会活动的组织个人等,而狭义上的转会主体一般仅指待转会的运动员,待转出运动员的原俱乐部以及转入运动员的俱乐部这三方参与者。

2. 转会客体

就转会活动的客体,往往会有人存在误区,会惯性认为“球员的买卖”是一种运动员所有权的转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转会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当认为是债,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转会的行为而言,其核心就是转让球员的唯一签约权,转会行为所引发的法律上的后果就是转入俱乐部获得待转球员的唯一签约权,并且转出俱乐部获得相应的对价,而此间相互的给付行为就是转会行为的客体。

三、职业运动员转会的法律分析

在职业足球这一竞技体育中,基于职业足球运动员提升竞技水平和增加收益的角度,会在各个俱乐部之间流动;基于俱乐部的经济效益出发,同样也会不断的买入、卖出球员。所以,在运动员转会成为常态的同时,出于保障转会行为的合法、合理性,以及保障运动员权益的需要,对运动员转会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1. 转会窗

转会窗,又称最后的转会期限,在职业体育赛事中,是对俱乐部之间交易运动员而设定的最后期限。对于运动员而言,其只能在转会窗时间内进行转会,除特殊情况外,转会窗一旦关闭,运动员原则上不能进行转会,俱乐部也不得再交易球员。

2. 转会补偿

准会补偿是指球员转会所产生的包括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等在内的各项补偿。运动员在转会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向原所属俱乐部支付相应的转会费,主要包含注册费、培训费或者预培训费,以及与俱乐部合同提前终止的赔偿金等。

3. 运动员注册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只有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为代表某俱乐部或培训单位的职业或业余球员后,该球员才有资格参加有组织的足球赛事。同时,球员一次注册一家培训单位或俱乐部,并且在同一个赛季中,职业球员最多只能注册三家俱乐部。就注册而言亦是存在注册期的限制,球员只能在每赛季两次注册期内进行注册,并且要求球员所属俱乐部在注册期内按要求向中国足协提交有效申请材料后方可进行注册。

4. 转会协议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作出规定:“俱乐部间球员的转会协议与球员的工作合同是维护球员和俱乐部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协议和各合同各方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际足联及国际足协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严肃认真地协商并签署合同,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可见,对于我国的足球职业运动员而言,其转会的基础是有效的转会协议,可以说转会协议是我国足球运动员完成转会行为的充分条件。再者,转会协议作为转会行为主体之间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更是对运动员转会行为的确认,是解决多方主体间纠纷的主要依据。

5. 球员代理人

转会工作繁杂,球员忙于比赛、训练之余,并没有 件也难以进行完整的对比和把握。因此,球员代理人这个角色对球员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球员代理人能够为球员争取更好的权益,签订更能保护球员利益的工作合同,全程办理球员的转会手续等工作。

四、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建议

2020年5月,天津TH俱乐部发布《关于拟对外零元转让天津TH俱乐部全部股权的公告》宣布球队解散并正式退出中超联赛,原TH俱乐部17名职业球员的转会问题成了难题。被迫自由转会的职业球员中除个别优秀球员与其他俱乐部达成转会意向,其余的球员无不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同时,由于新赛季刚完成人员的整备,对于各俱乐部来说,并没有剩余的名额接受这批球员,也造成了其余球员在短期内无法进行转会的困境。同时,由于疫情的原因,职业联赛的暂停导致俱乐部的经济压力增大,联赛上座率不足的问题使各俱乐部无足额资金以支付原TH俱乐部球员的转会费。

上述案例表明,我国的足球职业联赛中转会窗口对于人数存在限制,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即疫情的背景下,职业俱乐部面临着巨大的财务压力,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鉴于此,本文对我国职业运动员转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提出如下建议:

1. 设置职业球员最低薪酬保障制度

针对上述案例中疫情的背景下关于职业运动员的转会纠纷,结合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权利保障的需求,可以从国家立法层面进行合理引导,对于职业运动员特殊的劳动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多部门共同设置职业运动员最低薪酬的保障标准,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如疫情等事件而影响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利,保障球员们的基本劳动者权利。

2. 建立职业运动员团结基金救济制度

结合国家立法的引导以及职业体育市场的支持,加快建立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公会,鼓励职业俱乐部积极建立行业公会。较职业俱乐部而言,职业运动员本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会的建立不但可以为职业运动员提供法律援助,也可以代表运动员向足协、俱乐部进行交涉。

3. 进一步明确我国职业运动员的法律身份

目前,在我国因职业运动员法律身份的界定模糊而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形并不少见。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应当就职业运动员为劳动者的法律身份予以确认,进而明确了合同性质,职业运动员相应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合法保护。

4. 加快建立职业运动员经纪人制度

对于职业运动员而言,其在签署合同、协议时,对于隐藏的法律风险和漏洞等难以分辨,基于此,建立职业运动员经纪人制度,在保障职业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也是有极大的帮助的。

结语

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离不开转会制度对于运动员的合理配置。进一步完善职业运动员转会制度,不仅是对运动员本身权利的保障,亦是为我国职业体育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在职业体育的发展过程中,转会问题仅是一个方面,如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法律关系的模糊、职业体育纠纷解决的困难等,都是影响我国体育事业向前发展的因素。未来,需要法律人与体育人共同携手努力,推进体育事业蓬勃发展。

政府投融资项目工作室

政府投融资项目工作室由本所高级合伙人王思忆律师领衔,致力于服务政府、央企、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等重大投融资项目的专业法律团队。工作室成员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与核心竞争力,凭借对中国法律和监管环境的深刻理解,对企业风控、财务管理和商业综合知识的灵活运用,以及对客户需求的准确把握,成功在各领域为客户提供完善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方案。包括不限于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绩效评价、国企改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债券发行业务、并购重组以及海外投资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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