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历史上,总会有一些比赛让人印象深刻。回顾2013和2014年的热火三巨头与马刺GDP之间的两回合大战,我们曾认为热火是处于巅峰的青年军,而马刺则是一支年迈的老年组。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当时的热火平均年龄竟然比马刺还要大,这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场经典之战。
在排行榜上,我们发现了一些有趣的数据。排名第十的是2014年的马刺队,他们的平均年龄是29.6岁,其中最年长的球员是邓肯,已经38岁了。虽然核心阵容GDP确实比热火三巨头更老,但在轮换球员里,有着年轻实力的伦纳德、丹尼格林、米尔斯、约瑟夫等人,让马刺在平均年龄上“仅有”29.6岁。这也是马刺被认为老年队伍的一个原因。
在第八名的位置上,是2013年的热火队,平均年龄为30.07岁,最年长的球员是雷阿伦,当时已经37岁。虽然当时的詹姆斯、韦德、波什正值巅峰,但轮换阵容中年纪较大的球员如雷阿伦、巴蒂尔、刘易斯、米勒、哈斯勒姆、安德森等,让热火的平均年龄增加。
接下来是1999年的马刺队,平均年龄30.09岁,最年长的球员是科尔西,当时已经37岁。当时的大卫罗宾逊也接近34岁,但马刺通过引进年轻球员蒂姆邓肯,实现了老中青的组合,从而取得了辉煌的战绩。
继续往前,我们来到2007年的马刺队,平均年龄30.7岁,最年长的球员是霍里,当时已经36岁。虽然邓肯、吉诺比利等主力球员都已过了三十岁,但马刺依靠发动机托尼帕克等年轻球员,最终夺得总冠军。
1997年的公牛队,平均年龄为30.75岁,最年长的球员是帕里什,已经43岁。尽管引进了一些年轻球员,但乔丹等主力球员都已步入三十岁,而乔丹本人也上演了经典的流感之战。
最后,我们来到2011年的小牛队,平均年龄为31.6岁,最年长的球员是基德,已经38岁。尽管有着年轻球员如诺维茨基、马里昂等,但小牛主要依靠三旬老汉的表现,最终成功夺得总冠军。
而排名第一的是1998年的公牛队,平均年龄32.09岁,最年长的球员同样是罗德曼,已经37岁。乔丹等主力球员的年纪较大,也有媒体和球迷认为公牛存在“内忧外患”。然而,这支老龄化的公牛队依然通过顽强拼搏,在乔丹职业生涯最艰难的一次夺冠之旅中取得了成功。
篮球的魅力就在于它的不可预测性和变化多端的局面。无论是年轻的军团还是老将的阵容,都有可能书写辉煌的篇章。正如那些经典之战所展现的,球场上的岁月并不仅仅是数字的堆砌,而是一种精神的传承与历练。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在篮球的长河中,每一代球员都在自己的位置上绽放光芒,共同构筑了这项运动的灿烂篇章。从凯尔特人王朝的辉煌到公牛王朝的传奇,再到热火与马刺的对决,每个时代都有其独特的氛围和特点。
正如那些老将球员,在岁月的洗礼下愈发凝练了他们的技艺和经验。他们用自己的顽强意志和无尽拼搏,打破了岁月的桎梏,书写了属于自己的传奇。而年轻的球员们则在充满激情的篮球舞台上展现出无限的潜力,成为了新时代的旗手。
正如篮球的变幻莫测,每一支球队的命运也如此。在不同年龄层球员的相互交锋下,擦出了火花,创造了属于他们的篮球传奇。而这些经典瞬间也成为了永恒的记忆,铭刻在篮球历史的长廊里。
篮球历史的长河中,每一代的球员都承载着一份责任,为这项运动增光添彩。而在篮球的世界里,岁月从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传承。年轻与老将交织的时光,构成了篮球运动壮美的画卷,永远流传于人们心中。
篮球场上,年龄只是一个瞬间的指引,而更重要的是那种无畏的信念和对篮球的热爱。在年轻与老将的交汇中,篮球的魅力永不衰减,始终在每一位球员的心中延续。
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制度。该规则源于罗马法中的“愿者不受害”规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普遍承认的抗辩事由。多年来,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甘风险规则,但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较多裁判文书直接或者间接地予以表达,并将之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有效抗辩予以采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该规则被写入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中,具有独立性,其法律性质属于法定的阻却违法性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可见,我国本土化的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存在以下限度:
一是受害人是自愿参加;
二是适用范围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三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仅限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
四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据此,我们可以通过四个步骤来准确判断正在审理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步骤一
判断受害人是否系自愿参加
其一,受害人必须具备参加者的资格或者符合参加的条件。
其二,“自愿参加”是指受害人系自由决定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被胁迫、受欺诈参加此类活动。其中,“自愿”意味着受害人愿意承担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参加”则意味着受害人必须亲自加入活动或者进入活动场地,而不包括在活动场地外作为观众的情形。
至于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在场边指挥比赛的运动队教练员、替补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对于
其三,“自愿参加”成立与否是以受害人对文体活动的潜在风险是否具有相当的认识能力为判断标准的。“自愿参加”要求受害人对文体活动的潜在风险具有相当程度的认知。
识别能力为行为人能认识其行为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能力,至于损害的确切程度,则无认识的必要。这种认知,一方面是基于文体活动组织者对风险事先进行充分提示和告知,另一方面是基于参加者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而推定其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
此处,需要特别讨论的是未成年人“自愿参加”成立的判断标准。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基于未成年人对潜在风险的认识能力以及其他参加者对开展该项文体活动的合理期待,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如果某项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均为身体素质、心智水平差异不大的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承受能力能够与潜在风险相适应,未成年人对此潜在风险具有与其心智相适应的认识能力。
如果某项文体活动的参加者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或者虽均为未成年人,但参加者的身体素质、心智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未成年人的承受能力无法与潜在风险相适应,未成年人对此潜在风险不具有与其心智相适应的认识能力。
步骤二
判断受害人参加的是否系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传统民法中,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凡是受害人明知或者可得而知其置身于他人创造的危险状态,自愿趋就而不予避免的活动,都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与之不同的是,我国本土化的自甘风险规则的特色之一,便是将适用范围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其一,文体活动包括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两个方面。这些活动应当是合法的,至少是不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所禁止的活动。
其二,文体活动必须具有一定风险。风险是从事某种活动可能发生的危险。鉴于世界上没有绝对不存在风险的文体活动,此处的风险必须具有内在的、固有的危险性,且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性较大,或者说风险必须达到一定等级。
大多数竞技性体育运动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诸如足球、篮球、橄榄球、曲棍球、冰球、拳击、柔道、跆拳道等运动员之间存在直接身体接触的体育运动,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诸如排球、网球、羽毛球、乒乓球、高尔夫球等运动员之间不存在直接身体接触的体育运动,尽管风险比前者要低一些,但也存在相当的风险。
棋类比赛等运动员之间不存在直接身体接触的体育运动,因不具有身体对抗性而不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具有较强娱乐性质的文化活动,诸如开碰碰车、杂技表演、真人CS对战等,亦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其三,对于风险程度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就职业性文体活动而言,应以经常参加此类文体活动,且对该类文体活动有较为充分了解的理性人的认知为判断依据;就业余性文体活动而言,应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为判断依据,因为业余性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并非必须达到理性人的标准。
步骤三
判断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
是否仅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
传统民法中,造成损害的原因是活动本身所包含的内在的、固有的风险,可以是其他参加者、活动组织者、活动本身包含的自然原因等所引发的风险。
据此,其一,仅一人表演性的跳水、跳高、跳远、攀岩、冲浪、舞蹈等文体活动虽具有一定的风险,但由于不涉及其他参加者,故无法对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其二,活动组织者、活动本身包含的自然原因所引发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无法直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比如,在2021年甘肃白银举行的百公里越野赛中,因大风、降水、降温,多名参赛选手死亡、受伤。因导致参赛选手伤亡的是高影响天气以及活动组织者对可能出现的高影响天气缺乏足够预判和有效应对,而非其他参加者所引发,无法直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步骤四
判断其他参加者对受害人损害的
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民法典》在规定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事由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参加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的当然可归责性。
因为,其他参加者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已经不属于活动本身所固有的风险范畴,且这种人身损害也不是受害人事先能够预见并自愿承担的。更何况,其他参加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本身就具有可非难性。
与上述规定相类似,美国法院在Knight v. Jewett案中创设了“故意或者鲁莽行为”理论。法院强调指出,只有在参与体育活动者故意伤害另一名球员,或者实施了完全超出该体育活动一般行为类型的不计后果的行为,才违反了对其他参与者应尽的法定注意义务,即参与活动可能使他/她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自甘风险规则阻却违法的理论主要适用于对抗性体育运动所造成的损害案件。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害系由体育运动中固有风险所造成,则可以认为因受害人自愿承担该风险而阻却其他参加者行为的违法性。此时,无需进一步探讨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但是,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害超越体育运动中固有风险的范围,则因非属受害人自愿承担而无阻却其他参加者行为违法性的效果。
司法实践中所生疑问者为,如果其他参加者违反比赛规则,是否因其行为具有违法性而需向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其他参加者不违反比赛规则时,才能对受害人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比如,王泽鉴教授认为,参与运动或游戏者,默示在他人于不违反运动或嬉戏规则下,愿意忍受此种运动或游戏通常所生之损害。又如,黄立教授认为,自甘风险以伤害严重性系属寻常而且合乎运动规则为限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因其他参加者正常或者非严重的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时,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赔偿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违反比赛规则。比如,德国学说认为,参与赛车、拳击、球赛、滑雪等比赛活动,在过程中所生之轻微犯规行为系属无法避免之风险,属于参与者同意身体伤害之自甘冒险行为。又如,美国法院在Avila v. Citrus Community College Dist.案中指出,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属于比赛中固有且可期待的一部分,比赛选手违反比赛规则致使其他选手发生人身损害,该行为未必构成违法行为。再如,在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健康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体育运动中的犯规行为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中的“过错”。双方系高三年级的同班同学,在打篮球过程中犯规的故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伤害故意。尽管张某乙故意犯规致张某甲受伤,但认定其主观上存在伤害故意的依据不足。
对此,笔者认为,现代体育竞技项目都有自身的一套完整规则,这些规则体现了对参加者权益的平等合理保护,以试图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避免人身伤害结果的出现。体育竞技项目规则是参加者运用运动技能的规范,是惩罚竞技中不当行为的依据,是现代法治理念在竞技中的体现。
因为,这种看法不符合长期形成的竞技传统。比赛中,有些手段虽然不为规则所允许,但是为了比赛目的,具有社会相当性,仍然可以成为正当行为。而且,这种将体育竞技项目中的犯规简单地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看法,没有考虑参加者在体育竞技中的心理状态。
所以,参加者在体育竞技项目中从事规则所允许范围之外的行为而损害其他参加者权益时,只有当这种行为是对规则的严重违背,显然系置他人人身安全于不顾,且造成的损害完全超出可预见的范围,才需要该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单纯违反规则的行为,不必然具有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由于违反比赛规则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何厘清体育意义上的“故意犯规”和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伤害”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而言,在案件审理中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故意犯规”,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哪些属于体育意义上的“故意犯规”,哪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但书”中,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仍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比如,拳击手在拳王争霸赛中将对手咬伤,咬人犯规,同时具有伤害对手的故意,行为人不能以自甘风险为由免责。
重大过失则是程度最为严重的一类过失,是指行为人连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或者说行为人是以一种“异乎寻常的方式”违背必要的注意。这种行为是特别重大且在主观上不可宽恕地违反义务的行为,其已经显著地超出通常的过失程度。
如果最终认定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其他参加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此处以较为常见的校园篮球比赛为例,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从其他参赛者的具体行为进行考量。高强度的体育比赛中,比赛场上的各种细节转瞬即逝,即便是专业比赛中利用现代化的视频回放技术,有时也无法判断事发时的具体情况。因此,必须准确适用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发情况。
同时,根据篮球规则,即便参赛者被当值主裁吹罚诸如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犯规,这并不意味着被吹罚犯规的参赛者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其他参赛者的人身,也有可能是针对其他参赛者所控制的篮球,只不过是被吹罚犯规的参赛者在与对方争抢中有不必要的身体接触。
事实上,考虑到篮球比赛中进攻和防守始终是一对基本矛盾,现代篮球运动的发展趋势是要求参赛者在进行防守时具有侵略性,即强调防守队员积极地贴身紧逼,主动给予对手力量压制,再加上参赛者在快速的比赛节奏中不可能有过多考虑和判断技术动作的时间,不应当对参赛者在防守时为阻止对方进攻所造成的一定的身体接触有过多苛责。
其次,从体育活动的种类特性进行考量。篮球比赛是具有高度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力量与灵巧、勇猛与智慧的矛盾统一是现代篮球如此受到社会大众喜爱的根本原因。高度激烈和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本身,每位参赛者要在电光火石的瞬息之间作出思考、判断,然后决定采取何种特定技术动作。
因此,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即不能用平时的一般合理人标准去评判赛场上的参赛者。否则,篮球比赛场上的每位参赛者必将畏首畏尾,不能充分展示自身的运动才华,而原本充满力量和美感的篮球比赛也将变得索然寡味。
再次,从体育活动的举办规格进行考量。校园篮球比赛从参赛者到裁判员都是在校学生,属于业余性质。因此,参赛者无论是对于比赛规则的理解,还是对于技术动作的运用以及对于风险的防范准备,都无法与长期参加职业比赛的参赛者相比。特别是,篮球比赛本身就是一个攻守对抗的动态过程,一切篮球技术都是在动态和对抗中进行运用的。业余参赛者的技术能力实际上很难满足这种动态对抗过程所要求的合理性。
同时,如果篮球比赛系学校组织的校内高级别赛事,而非普通教学比赛或者由学生出于业余爱好所自发组织进行的游戏活动,各支参赛队伍均由学校同系或者班级学生组成,与外系或者班级学生组成的队伍争夺锦标。因此,为了争夺比赛名次和获得荣誉,双方参赛者必然全力以赴,可谓毫无保留地参与其中,风险性显然高于普通体育课中或者业余时间作为游戏活动的篮球比赛。因此,对于参赛者的犯规行为不宜苛责。
最后,从体育活动的开展目的进行考量。随着篮球运动的增智、健身、教育、文化等功能越来越得到认同,校园篮球运动成为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增强学生体质、陶冶学生情操、增强学生荣誉意识的特殊教育形式。目前,篮球运动已成为校园内广受学生欢迎的体育运动之一。而且,校园篮球是群众性篮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全民体质的重要途径。在此背景下,为鼓励校园篮球运动的开展,对参赛者在比赛场上各种进攻与防守动作不宜苛责。
结语
安全和自由是侵权法的两项基本价值。法官在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应当依据法律所确立的构成要件进行公正判断,进而保护好风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好受害人权益保护和加害人行为自由二者之间的关系。
上海高院
在用户运营中,用户体系搭建的这一话题是必然要讨论的话题之一,那么,怎样才能搭建适合企业自己的用户成长体系呢 这篇文章里,作者结合八角行为分析法等理论、以及三大品牌的会员体系的调研结果,对用户体系搭建发表了他的总结和看法,一起来看。
一提到用户运营总是避不开一个话题,那就是用户体系的搭建。它关系到用户分层、用户激励、用户粘性,用户忠诚度、最终是用户生命周期价值。在着手搭建适合自己业务场景的用户体系之前,不妨看看业界的扛把子是怎么玩的。
一、当我们在说用户体系,究竟指的是什么
既然是用户成长“体系”,我们就知道事情并不简单。所谓的这套体系是由多个因子构成的,包含积分体系、勋章体系、会员等级体系等。
而这其中的每一块又会衍生出额外的细分因子,如经验值、成长值、虚拟货币、积分商城、会员权益等名词概念。
二、从八角行为分析法维度了解用户体系的核心驱动力
这个八角行为分析理论大家在网上都能找得到,不展开细说了。总结来说对我们策划用户成长体系主要有以下几大启发点:
人都是社会性动物,因此这个用户成长体系要足够好玩、有温度、能形成社交链接才能吸引用户。要用游戏化思维搭建用户成长体系,让用户有升级打怪的成就感、分享欲、胜负欲。人无我有的稀缺性最终拉开人与人的差异性和荣誉感,这也是在策划用户等级和权益时需要考虑的。三、安克、小米、京东会员体系调研&启发
为什么选择这三个品牌作为调研对象 主要是他们都是基于电商的业务场景策划的会员体系,且在业内深耕多年,很有可能已经更新迭代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会员体系玩法。但是他们的会员体系是否就是尽善尽美的呢 也未必(以下调研结果的输出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份,如平台规则有更新,请指正)。
1. Anker
从下图可以看到Anker整个会员逻辑都是围绕着积分从哪里来,积分到哪里去进行设计和闭环的。但是整个会员体系涉及了三套积分和虚拟货币,过于复杂,加深了用户的理解成本,也容易造成混乱和误解。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理清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大家看图比较容易理解。
1)Experience Points
即为经验值,用于会员等级提升。通过社区核心互动行为、任务的完成可获得。
2)PowerBucks
可以理解成社区的虚拟货币。值得一提的是这个虚拟货币的命名结合了Anker的业务和核心产品,很有品牌特色。同样,这个虚拟货币也是可以通过社区的核心互动行为、任务可获得,最终可用于抽奖。此外,会员等级越高,可获得的虚拟货币奖励也越高。注意:这里Experience Points和PowerBucks之间相互是有联系的。
3)BuddyBucks
这是基于Referral program的另一套虚拟货币,用户可以通过推荐朋友成功购买Anker产品而获得,虚拟货币可用于免费兑换奖品。注意:这个BuddyBucks跟前面两者是没有联系的,我不理解为什么要单独创造一个虚拟货币增加理解和管理成本。
4)会员等级&权益
整体上策划了四个会员等级,但是每个会员等级下面又做了从Lv1到Lv21的细分。虽然在用户端能够起到明显的升级打怪的效果,但是使整个会员体系变得比较臃肿、复杂,比较考验运营人员对积分和成本的控制和核算。
(Anker 用户成长体系图)
2. 小米
本次调研包含了小米生态下的官网(PC+APP)和小米社区(PC+APP)。很明显看出一个趋势,不管是官网还是社区,小米正在利用PC端的流量大力扶持APP, 抢占移动端的流量红利。官网和社区之间也相互引流,反哺商城的销量,但是用户的账户尚未打通。会员体系的策划围绕着用户在社区的互动行为和商城的购买行为为核心任务和导向。
1)Mi Tokens
小米的虚拟货币,通过注册、购买、分享、写测评、参加活动等行为可获得。最终可用于优惠券和F-code的兑换。
2)F-code
小米特色专有名词,拿到这个F码享有优先购买权,无需排队预约可购买小米热门商品。但是这个码具有稀缺性,社区的版主、管理员、顾问团等忠诚粉丝才有机会获得。
3)Mi points
小米的积分体系,用户通过注册、签到、下载app、购买等行为可获得积分,积分可兑换优惠券等。跟Anker不同的地方是,小米是直接通过积分来提升会员等级的,而不是经验值,规则更加简单
4)Mi VIP Club
小米的会员体系,包含了四个等级,通过积分获得升级,会员等级不同可获得的会员特权也不一样。整体上都比Anker的机制简单和清晰很多。
(小米用户成长体系图)
2. 京东
相比Anker和小米,京东在会员体系中玩出自己特色的是它的勋章体系。
1)成长值
无独有偶,京东用户的成长值获取任务的设计也是围绕着平台的核心指标:登陆、购物、评价、晒单等,具有很强的电商属性。
2)京豆
这是京东平台的虚拟货币,通过以上行为获取,可用于购买或兑换实物或虚拟订单、优惠券、热销商品等。
3)会员等级&特权
京东没有积分一说,而是通过成长值实现会员升级。平台分为5个会员等级,根据等级不同享有首单免运费、专属会员优惠、京豆赠送、专属会员礼包、免运费券等权益。
4)勋章体系
京东特别重视勋章体系的物质激励。勋章类型分为品类勋章、成就勋章和任务勋章等,通过完成相应的任务可获得。然后不同类型勋章可领用的优惠券类型也不一样,以此带动用户的持续消费和复购。
(京东用户成长体系图)
四、总结
(Anker、小米、京东用户体系对标总结)
会员体系的初衷是提高用户留存和粘性、培养品牌忠诚粉丝,提高用户生命周期价值。但是它的搭建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迭代。即使是知名的大品牌,在会员体系的设计上也可能存在体系过于臃肿、体系之间相对分离、用户行为、激励和业务目标没有办法形成闭环等问题。
从以上三个品牌的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任务的设计需要结合平台需要用户完成的核心行为为导向,积分/经验值/成长值的获取到使用需要形成闭环,即围绕“积分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思路策划。
会员特权的设计上不仅要考虑差异化激励,也要结合业务核心目标,如用户复购,采用奖励优惠券、免运费等方式促进目标达成。
本文由 @BunnyBad 分享发布于人人都是产品经理,
题图来自 Unsplash,基于 CC0 协议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人人都是产品经理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关于NBA历史排名,NBA官方从未排过,目前的排名都是各大媒体根据自身主观性所排,标准不一,毕竟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种排名注定不可能服众。
作为球迷,我排一下我心目中的历史排名,既然是排名,首先需要明确标准。标准不求完美、不求服众,至少要标准量化、明确,且基本客观。
所有的排名都要有标准,比如NBA东西部排名,首先是总战绩,总战绩相同再比较相互战绩,相互战绩相同再比较分区战绩;再比如足球的联赛排名,首先是积分,积分相同的球队由净胜球和总进球数等来决定排名。所以要排名,就要明确标准和依据。
第一、主要依据。这里以总冠军数作为主要依据,为了撇掉角色球员,加入MVP作为筛选条件。因为MVP一定是球队的核心,且具有统治力的球员,这一点目前来看,NBA历史没有例外(虽然MVP的评选也有争议,但目前来看,这是去除角色球员最优的条件)。这样可以把霍里这种角色球员筛掉,省的詹密用霍里来插科打诨。
第二、把总冠军进行分类计分,标准量化,老大冠军计1分,双核冠各计0.8分,老二冠军计0.5分。
这里着重明确一下“核”的标准,以MVP和一阵作为“核”(因为MVP与一阵都是联盟的佼佼者,具备“核”的实力,如果只算MVP太苛刻,这样很多都是单核了,对队友不公平),同时还要处于巅峰状态,比如大卫罗宾逊03夺冠都已经暮年了,不具备核的实力。
第三、fmvp剔除,因为fmvp不合理的人选反例太多,且fmvp1969年才开始设立,拉塞尔正好69年退役,如果考虑fmvp对拉塞尔这样的前辈明显不公平。所以剔除掉。
第四、在核心冠军数相同时,参考MVP数量、MVP数量相同时,参考一阵数量,一阵数量相同时,参考得分王、篮板王、助攻王,这三个奖项的数量。
综上,逐一来看,
乔丹6个冠军,前3冠皮蓬尚稚嫩,乔丹属于老大冠军,后3冠时皮蓬已能进入一阵,算双核,3+3×0.8=5.4分;
贾巴尔6个冠军,在雄鹿1个老大冠军,在湖人与魔术师双核夺5冠,1+5×0.8=5分
邓肯5个冠军,99年与大卫罗宾逊算双核(大卫罗宾逊入选过一阵,99年暂且算巅峰尾巴,03年大卫罗宾逊接近退役,不算),其他4个老大冠军,0.8+4=4.8分
魔术师与贾巴尔双核夺5冠,5×0.8=4分
科比5个,前2个老二冠军,第3个双核(第三个开始入选一阵,开始具备核心实力),后两个老大冠军,0.5×2+0.8+2=3.8分
库里4个,第1个老大冠军,中间2个双核(杜兰特具备核心实力),第4个老大冠军,1+2×0.8+1=3.6分
詹姆斯4个,前2个双核(韦德入选过一阵,巅峰且具备核心实力),第3个老大冠军,第4个双核(浓眉入选过一阵,巅峰且具备核心实力),2×0.8+1+0.8=3.4分
奥尼尔4个冠军,前2个算老大冠军,第3个算双核,第4个算老二冠军,2+0.8+0.5=3.3分。
拉里伯德3冠,3个老大冠军,3分
最后,拉塞尔11个冠军,考虑到历史原因,老爷子进联盟才8支球队,退役时也才14支球队,夺冠所赢场次太少,所以冠军打个对折,鉴于老爷子核心队友也有,也出于对老爷子的尊重,不一一折算了,按5分算吧。
综上:1、乔丹(5.4分)
2、贾巴尔(5分)(6个MVP)
3、拉塞尔(5分)(5个MVP)
4、邓肯(4.8分)
5、魔术师(4分)
6、科比(3.8分)
7、库里(3.6分)
8、詹姆斯(3.4分)
9、奥尼尔(3.3分)
10、大鸟伯德(3分)
以上排名为个人看法,仅供娱乐,本次排名标准明确、统一不存在任何吹捧和贬低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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